国家教委关于发布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》与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的通知
教办[1993]42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、高教(教育)厅(局),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(局),委属各高等学校:
为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,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及业务建设各环节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我委在反复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分片试点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分类法》、《规范》),现予发布,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分类法》和《规范》对现行的高等学校档案分类及管理有了很大改进,是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,望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实施。在执行过程中,有何问题、建议,请及时报我委办公厅。
《分类法》和《规范》适用于高等学校,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亦可参照执行。
《分类法》和《规范》的印发办法将另行通知。
国家教育委员会
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
主题词:院校 档案 法规 印发 通知
抄 送:国家档案局
附:
一、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
二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
第一章 编制说明
第二章 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
第三章 高等学校各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一、二节 高等学校党群、行政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三节 高等学校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四节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五节 高等学校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六节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七节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档案工作规范
第八节 高等学校出版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九节 高等学校外事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十节 高等学校财会类档案工作规范
第四章 高等学校声像载体档案工作规范
第五章 高等学校档案装具、表格、卡片规范